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日,陆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有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3日,贸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赞同组建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日,公司新组建的董事会又决议,聘任余某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2020年十月,余某正式入职,贸易公司遂免除去陆某的总经理职务。2021年1月25日,贸易公司向陆某发送主题为“2021年职位及薪酬”的邮件,陆某回复不同意。同年2月2日,贸易公司又向陆某发送邮件载明,陆某的职位已由公司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并且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薪酬将被新的合同附件所取代,请陆某签字确认。陆某未予回复。2021年3月2日,贸易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由,决定自2021年3月11日起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嗣后,陆某向上海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620元。该会裁决:对陆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觉得:依据贸易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其新组建的董事会决定聘任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于2020年十月免除去陆某的总经理职务,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为此,贸易公司与陆某协商调整其职位为副总经理。陆某确认双方商谈过上述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但其并不同意。
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贸易公司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并向陆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解除的事实。因此,陆某需要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少法律依据。裁判结果2022年7月21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对陆某需要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案件评析关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状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约不可以履行的其他情形,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等。但该规定并未涵盖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全部情形。伴随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变化,产业结构和政策不断调整,致使企业经营环境遭到较大的影响,企业有权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基于此用人单位升级转型、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策略重大调整、企业商品结构调整等,能否被认定为“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作具体判断。本案中,贸易公司因股权发生变更,新的董事会决议聘任案外人担任总经理,同时免除陆某的总经理职务,其决议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企业经营事情的重大变化。虽然这种变化的起点是内部的,动机是主观上的,但不能否认其导致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即确实动摇了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没办法合理预料到的。因此,符合“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