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增加第十一条之1、[对外国公职职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职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关法律常识
单位向税务机关行贿的立案金额的规范是多少
纳贿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纳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导致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方达到以下标准即构成行贿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员工、行政执法职员行贿的;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