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拥有什么要点和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的获得,第一需要满足特定的要点:
1.行为人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特指致使离婚的过错行为,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害,这包含财产上的损失、身体上的伤害与精神上的痛苦。这类损害事实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致使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缘由。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和基础。
4.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只有当婚姻关系确实由于过错方的行为而破裂,且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自己没过错时,无过错适才有权倡导离婚损害赔偿。
至于程序方面,一般涉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倡导损害赔偿,这需要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过错方的行为、损害事实与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将依据这类证据来裁决是不是支持损害赔偿的请求。
2、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你,离婚时过错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千篇一律,而是依据多个原因来综合认定的。
1.过错程度是一个要紧的考量原因。过错方侵权的方法、场所、次数和持续时间等都会反映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从而影响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比如,过错方若采取暴力方法或持续进行侵害行为,将可能致使更高的赔偿数额。
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假如过错方在事后可以积极承认错误并努力抚慰受害人,那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许会得到一定量的缓解,从而影响到赔偿数额的认定。
相反,假如过错方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那样赔偿数额或许会相应增加。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是一个要紧的考量原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充分考虑过错方的经济情况,以确保赔偿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假如过错方经济能力较差,那样过高的赔偿数额或许会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而假如过错方经济能力较强,那样过低的赔偿数额则可能没办法起到应有些惩罚和补偿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