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改名的事情一般需要爸爸妈妈双方协商一致,当然,日常确实会出现离婚将来,爸爸妈妈一方通过隐瞒离婚事实、编造理由等方法擅自给孩子改名的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原则上,孩子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法院在决定是不是恢复时,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案例中孩子自上学时起,就一直用这个名字,保留现在这个名字,既有益于其学习、生活,又可以防止孩子被歧视,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这个孩子他已经年满8岁了,拥有肯定的判断和分辨能力,也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最后驳回了爸爸的请求。在爸爸妈妈离婚将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不能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以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十九条 爸爸妈妈不能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