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法制节目的人,常常会听到如此一个词汇——犯罪嫌疑人。有些同掌握产生疑惑:这个人明明已经承认自己犯罪了,而且也有很多的证据、证人证明他犯罪了,为何还把他称作犯罪嫌疑人呢?
1、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是什么?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他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依据该条规定可知:(1)在国内,法院是唯一有权定罪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没这一权力。所以,在法院开始审理前,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可以将其他人定性为罪犯;只能依据有关证据、线索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将它称为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吗?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家也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定性为罪犯。由于该法条规定,法院需要依法判决,才能确定某人有罪。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这时只能将它称做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为“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更值得大家探讨学习。该法条的法理基础就是“无罪推定”理论。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其他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该理论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所谓有罪推定,其理论首要条件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国家员工所有活动就是为证明这一假设首要条件而拓展。
譬如,对被告用刑强迫其做出承认罪行的口供等。这样来看,有罪推定是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每人权的。
无罪推定的理论首要条件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国家员工的所有活动都以此为出发点。只能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时,国家机关才能将它定性为犯罪嫌疑人,继续拓展后续诉讼活动。
假如发现,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的证据不成立,则应停止诉讼活动,并将该人释放。同时,无罪推定也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不可以强迫其他人证明自己其罪;更不可以用刑讯逼供等方法,逼迫其认罪。坚持无罪推定理论,更有益于达成司法公正,保护公民人权。
3、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什么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职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职员同意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需要其回避。
4、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需要解除强制手段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手段超越法按期限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
8、申请补充鉴别或者重新鉴别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别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别或重新鉴别。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假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职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职权遭到侵犯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