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看法:
夫妻一方对外抵押了共有些房地产,该房地产被实行时,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经其赞同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能否支持?
大家觉得,夫妻共有房子,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置,要区别两种状况:
第一,如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共有财产,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按《民法典》第31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置。
第二,假如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未经他们赞同处分,按表见代理的原理处置;如构不成表见代理,则按无权代理处置。
有关案例 最高法民申4188号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出售给受叫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与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叫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倡导追回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重以明轻,周某东作为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地产对外抵押,文化筹资担保公司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任利益应予保护,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买卖秩序稳定和买卖安全之原则。虽然《反抵押担保合同》上附有“配偶声明",但该担保合同亦明确约定,乙方(周某东)保证合法拥有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如系共有财产,乙方须出具其他共有人赞同抵押的书面证明。
本案中,案涉房地产为周某东、程某春夫妻一同财产,但无证据证明周某东根据该条约约定,如实陈述其不拥有抵押物的处分权,故而,虽《反抵押担保合同》中附有“配偶声明",但此条约不应理解为对文化筹资担保公司需要尽到的合同审察义务,亦无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担保人婚姻情况及配偶声明尽到审察义务。综上,程某春关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尽到审察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获得的倡导,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民申1078号
第一,涉案房地产虽是夫妻一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韩某龙人名下,且房地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况,吕某红对韩某龙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包括涉案房子,一年租金达360万元)并未提出异议;同时,从涉案房子的他项权证登记状况看,该房子自2007年至2009年曾多次进行抵押,吕某红作为共有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本次再审申请中,对上述出租、抵押等权利行使或权利处分行为,韩某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吕某红赞同,换言之,吕某红对涉案房子在韩某龙名下并由韩某龙予以控制、支配和用采取了默认态度,不然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之事实,依法应该推定其对韩某龙对涉案房子抵押了解或应该了解。
第二,《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出售给受叫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与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叫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倡导追回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韩某龙作为夫妻一方以共有房地产予以抵押,认定有效,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买卖秩序稳定和买卖安全之原则。据此,韩某龙以涉案房子抵押时未经吕某红赞同倡导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规范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