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地沟油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年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需要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范围的各种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强调,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情节紧急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用最严厉的法令惩治“地沟油”犯罪,表明了国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
2、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公告
2012年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材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与明知是借助“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紧急风险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干扰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风险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范围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区域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别犯罪界限
(一)对于借助“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根据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借助“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根据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不是“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商品水平,货源及拿货价格、销售途径及销价格格等主、客观原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借助“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实物,但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根据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没办法查明“食用油”是不是系借助“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置:经鉴别,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根据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的,根据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了解或应当了解别人推行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合、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根据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置。
(七)对于国家员工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范围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方法、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害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备累犯、前科、一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最重要分子等情节,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风险紧急,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对于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置。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需要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公安机关查实借助“地沟油”作为材料生产“食用油”的,即根据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明知是借助“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根据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大力治理“地沟油”方法
1、从源头上根治
严监管执法,加大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打造长效机制,合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商品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借助。
完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商品处置方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置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置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预防环境污染。
2、做好厨余废弃物去向跟踪
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置车间等重点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拓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置。
3、加大资源借助化技术
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借助实用技术,加快拟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别办法。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借助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置场合。.
4、打击治理,全民监督
对生产销售“地沟油“””落实有奖举报规范,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强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