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审察起诉阶段具备什么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察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别材料。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可以采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需要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准时转达其需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准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准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能超越四十八小时。
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公告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好了解案件有关状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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