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与哺乳期对女人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待遇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能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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