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方法有什么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中规定的方法送达;
通过外交渠道送达;
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同意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退回,但依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不可以用上述方法送达的,通知送达,自通知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除上述送达方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可以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合方法向受送达人送达。除通知送达方法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法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依据最早达成送达的方法确定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法。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受送达人已经根据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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