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公告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法发送至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营业地址;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址、营业地址、通信地址;或者最后一个为别人所知的住所地址、营业地址、通信地址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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