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原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如一方,特别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结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风险性明显较小,所以不适合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没办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了解他们还健在,有些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能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状况下又与别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风险性不大,也不适合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