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4)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言之,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首要条件是加害行为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
二是,加害行为为事实行为的,不以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为法定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对加害行为是不是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