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颁布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手段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采取"两规"是很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可以够随便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手段,只能对已学会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拥有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用;三是限制用主体,只有肯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用;四是限制用时限,从没统一规定到从严学会,并在申请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用地址,从无硬性需要到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