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参保地的问题。虽然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以外为被跨区域派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一律无效。
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因此,应认定南阳海汇劳务外包服务公司第二分公司为孙x章在汤阴县办理的参保有效。
2.关于参保时间的问题。南阳海汇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CA社保服务平台向汤阴县工伤保险中心为孙X朋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因社保经办机构停办业务,未能提交并交费,后经审核进行了参保登记。业务停办是因系统缘由形成的内部规定,因业务停办致使孙X朋参保信息未能准时提交,不符合高效便民原则。且2020年4月29日汤阴县工伤保险中心也公告停网期间CA在线服务平台可以录入办理信息,开网后提交即可按录入时间次日生效,说明停网期间参保业务办理可按录入时间次日生效。综上,原审对参保时间的认定正确,原审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