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哪个倡导,哪个举证。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可以自行采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采集。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含: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交易婚姻等证明材料;
结婚以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缘由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点、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别书;
夫妻关系近况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缘由等材料;
过去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子女情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财产清单。包含财产的品种、数目、近况,获得时间和方法;
双方经济情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薪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目,债务债权人名字、住址等;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出租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出租关系的建议;
需要他们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
需要他们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他们重婚/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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