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的处置。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筹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的处置。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诉讼。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假如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挽回本金和利息损失,是不是还有必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无论是刑事案件追赃退赔程序还是民事案件强制实行程序,都是为保护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可作为强制实行的依据。从诉讼经济、降低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通过实行刑事判决可以得到保护的财产权益,没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重复救济。但,对于没办法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获得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