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质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不是直接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拥有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质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可以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应该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倡导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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