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因为征地拆迁过程复杂而繁琐,因而容易引发各类矛盾。伴随法治教育的渐渐推进,在双方矛盾协调不成,被征收方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时,愈加多的被征收方开始选择通过法律渠道,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那样被征收方应当怎么样正确开启“民告官”的道路呢?
1、确认“民告官”的主体资格
“民告官”事实上就是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应当明确自己想要告的是什么行政机关,对于诉讼具备明确的诉讼需要和事实依据。
2、明确在何种状况下可以“民告官”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行为,被征收方可以从征收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进行维权,主要包含以下的四种情形:
1、被征收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不服,征收补偿标准明显过低难以满足征收后的平时生活的;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根据约定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违法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
3、征收方侵犯被征收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权等;
4、其他侵犯被征收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3、“官”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员工不能妨碍、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对于不可以出庭应诉的征收方,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可以进行充分质证,从而不可以将它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征收方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对于征收方是不是能出庭应诉,对被征收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因此面对“民告官不见官”的状况,被征收方不必慌张。同时,依据最高法颁布的有关司法讲解明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建议有关机关作出处置,确保民告官可以见到官。
4、明确“民告官”中的举证责任由哪个负责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官”负责,征收方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相应证据,征收方将面临败诉风险。
5、摆正心态,正确面对“民告官”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假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的权益遭到了侵犯,应当积极主动的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妥协、退让或者以暴制暴,假如法律常识薄弱,应当主动以合法的方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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