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内《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法对合同的必要条约所达成的一种合意。
《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不是成立发生争议纠纷由倡导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依据审判实践,总是是在原告依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相对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提出不承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在这种合同纠纷状况下,依《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事实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性问题,即“哪个倡导,哪个举证”。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需要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譬如,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付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约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又如,对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最基本条约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出货合同标的物的事实;再如对非要式合同,原告仅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约协商一致的事实,而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需要的审批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