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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www.dpnrrd.com 2025-02-11 法律综合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1月1日起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留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举证责任分配是实体法与诉讼法或证据法一同用途的范围。不少国内法系国家民法典专文预置了一般分配规则。

国内合同法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有若干特别分配规范,如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的证明、合同诉讼时效的证明等。实践中应结合合同法的条文来把握。譬如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规定于合同法第45、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失效。当事人为我们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已收获;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不收获。”“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依据上述规定,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如倡导合同权利的一方所倡导的权利受停止条件或始期约束,则由其证明停止条件已收获或期限已届至;有关的合同权利受解除条件或终期约束时,则由相他们负责证明解除条件已收获或期限已届满。

除此之外,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应由倡导合同有效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有关设立其所倡导权利的事实。

关于合同诉讼时效的争议,应由倡导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他们应就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断等情形负举证责任。

2.对于合同法上推定的规定,应倒置举证责任。合同法上的推定系实体法推定,它不同于诉讼法或证据法上不提交证据的推定或妨碍举证的推定等程序法推定。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为举证责任的实体分配,为实体法所调整;后者是举证责任的程序分配,为诉讼法所调整。

依据事物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确立的合同法上推定。如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310条:“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目、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根据运输单证的记载出货的初步证据。”

合同法第48条推定规范中的首要条件事实是“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事实,它引起“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后果;推定事实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事实,它引起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310条推定规范中的首要条件事实是“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目、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推定事实是“承运人已经根据运输单证的记载出货”的事实。上述两例中,首要条件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这样紧密的联系,这种密切联系使立法者和司法者有理由相信,通过合同法上的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几乎同运用证据证明一样靠谱,而且省去了复杂的证明过程,使诉讼变得更为快捷。

使当事人极难证明的事实变得较为容易而确立的合同法上推定。以合同法第78条为例说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清楚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部分条约内容未变更的推定,就是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清楚时,由一方当事人证明合同变更比较困难,而人民法院又需要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加以认定,在此情形下,为帮助司法者作出裁判,立法者预先将这种不容易证明的事情推定为未变更,从而降低了法官裁判上的障碍。与此一样的推定还有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推定、第215条关于“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按期出租”的推定、第366条关于“当事人对保管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保管是免费的”之推定。

为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而确立的合同法上的推定。当争议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由学会这类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而不是由没办法获得或接触证据材料的他们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显然是公平适当的。出于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的考虑,立法者可以通过法律推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学会证据材料、有条件证明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合同法第171条即此适例:“试用交易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交易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买受人赞同购买标的物时,试用交易所附的停止条件即收获,交易合同生效。因为试用期间,标的物为试用或检验目的出货于买受人,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时,推定买受人赞同购买,正是基于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的需要。

合同法上的推定可以引起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合同法上的所有推定都能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成效,对于某些推定,当事人是不可以推翻也不可以反驳的。譬如免费保管的推定、不按期出租的推定、借款不支付利息的推定,等等。

3.实践中对本条第1款要作正确理解。就整个合同关系而言,合同订立和合同生效的确是当事人双方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阶段,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出售、合同解除、合同撤销等规范确实是对已有合同关系所进行的挑战。但不可以就此简单地将举证责任分配与合同关系的设立、变更对号入座。由于,无论在合同的设立阶段,还是在合同关系的变动的其他阶段,合同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如合同订立时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权,合同成立后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抵销权等,它们发生在合同关系的不同阶段。因此,对本条第1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

合同权利设立的事实,由倡导合同权利的人负责证明;就别人所倡导的合同权利存有妨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由倡导权利的相他们负责证明;如有疑问,有关事实应视为合同权利设立的事实。

1998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民事诉讼证据规范的研讨会纪要》第5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具科学性,它规定:“凡倡导权利或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的当事人,仅需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反之则由他们当事人举证;凡倡导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仅需就存在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反之则由他们当事人举证。”本讲解虽然针对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而设的,但对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样可以适用。

以上就是“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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