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和一个合作伙伴一块开了家餐厅,我是法人,立的是个体工商户只有我一个人名字,跟合作伙伴没任何书面协议证明他合作伙伴地位,但他有投资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然后店里收款是用我的营业执照注册了美团的账单软件和收款系统,以上是大致状况。
问题是前一段时间协商分家的问题,一直协商不成,我就说实体门店先停业,什么时间协商成功什么时间开始营业,然后就上了一把锁,但他之后不了解通过什么方法私自把锁打开,就开始正常营业,然后把店里的收款码更换成他个人的微信支付宝的收款微信二维码了,然后为了不让我了解具体营业额是多少,把账单系统里面的营业额不少都给清零了,现在的问题就是不了解他一个人私自营业的金额是多少?
他私自更改收款方法和隐藏和更改账单触犯法律了没?可以追究他法律责任吗?
基于简要事实,简要解答如下:
1、你合作伙伴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国内《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公司",指的是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企业",指的是除公司以外的非国有些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少量的注册资金及少量的从业职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餐馆、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指的是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些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与各类团体。
而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不包含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内。
所以,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性质不同,侵犯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也就是说,即便你的合作伙伴侵占了你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所有权,他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你合作伙伴的行为大概涉嫌侵占罪
依据《刑法》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些别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假如你们一同经营的事实存在,那样一方擅自开始营业的经营所得虽暂时在其名下,但不是其个人所有,这类收入应该是合伙共有。
他获得收入后,应该将收入交给合伙经营体。在其交给合伙经营体之前,对于这类收入,他就是代为保管的性质。
假如你的合作伙伴对这类收入拒不交还经营体,而且这类收入数额较大的话,他的行为就涉嫌了侵占罪。
因此,建议你先报警,封存账目,以便查清事实,追究你的合作伙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