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时间与补偿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有角逐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外贸原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能超越两年。
竞业限制条约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约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约开始生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约的,需要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约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和内容,但不能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公告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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