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己缺点或旧疾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缘由,不可以因受害人的体质情况而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导致的损害,包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导致的损失。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说明:
同时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