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
这样来看,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情,需要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对于公司担保人而言,要严守法定程序,防止违规操作。
日常,有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审察不严而承担责任的情形。
由于依据国内担保规范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低于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也就是说,假如审察不严,无论债权人,还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有过错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