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物平台用折扣券底价购得一台抽油烟草机械,到货后发现存在水平问题于是申请换货,却被企业作了退货退实付款处置,其中的虚拟资产能否获赔?
日前,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
李某从某科技企业的网上购物平台购买抽油烟草机械一台,产品总额698元。李某通过用营销立减100元,平台打折10.04元,折扣券349元,红包138.36元,支付有礼2元,共减免打折599.4元,最后实质支付98.6元购得该机。收到货后,李某发现该抽油烟草机械存在水平问题,遂联系客服并申请换货处置,将原产品退回某科技公司。因为公司客服操作失误,直接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置,李某觉得导致其个人财产的损失(用的红包、折扣券等均没办法退回)并且没办法以同等价格重新购买,便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觉得,该案为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李某在某科技公司店铺购买价值698元的抽油烟草机械,由于存在水平问题需要换货处置,但公司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置,导致李某在活动期间的打折没办法继续用,不可以再以98.6元的价格购买同款产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是指通过信息互联网(如电商平台、互联网直播间、社交媒体等)订立或者履行交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当事人通过信息互联网表达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他们收到并确认了该意思表示,就能认定合同成立。无论是通过电商平台点击下单、通过互联网直播间点击购买、还是通过微信等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语音等方法达成买卖合意,都可以觉得双方合同成立。 近年来,电商经营者为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拓展各类“618”“双十一”等大型优惠活动,常用电子红包、折扣券等各种形式的营销方法。这类优惠活动活跃了市场,但因为电商常见使用智能化技术计算价格、用红包、折扣券等方法,不便于普通买家理解和处分,也伴生了一些损害买家权益的问题。
本案中,因企业内部操作失误致使买家没办法以活动价格第三购买同款产品,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买家的损失予以支持,将没办法再用的虚拟资产认定为损失赔偿额,可以有效引导电商经营者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保护买家合法权益,推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