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可以以我们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看法: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能够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第三种看法:业主委员会具备普通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可以成为被告,由于它没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觉得: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