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9年9月20日,老张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任某先后借款合计40万。2022年8月27日老张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2年11月30近日归还本息(本息90万元)到期未还,另加10万元,共计100万元。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12月26日老张因病过世。任某觉得老张的老婆苏某应与老张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小张领取了老张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共12万元,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任某将苏某和小张诉至法院,需要二人返还欠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苏某辩称,其于2020年2月17日与老张离婚,对于债务在协议中有约定。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也从未参与,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张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已用于处置丧事和购买坟墓。
法院审理:经查明,老张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17日,老张与苏某协议离婚,约定:离结婚以后公司继续由男方经营,因为女方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道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些债务均由男方承担(老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槐荫法院经审理觉得,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老张和任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了解。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任某可随时需要老张还款。本案立案前老张已因病过世,现任某需要主债务人老张承担责任,苏某、小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小张是不是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12万元包括老张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不是遗产。任某需要小张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某是不是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觉得,庭审中任某称老张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且苏某称对于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老张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双方已于202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公司经营及债务也有约定。故任某以涉案债务是老张、苏某一同经营所负债务需要苏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任某诉首要条件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老张所有些账户,因老张已过世,冻结款项已成为遗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任某明确不需要根据主债务人过世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同时不需要追加老张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在对老张遗产未作处置的首要条件下,不能用于抵偿任某所倡导的债务。最后,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任某提起上诉,二审保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由于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人的独立性,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亦是这样。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人过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他们,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不是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剖析:假如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质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假如继承人舍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夫妻一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保持一同生活需要,或出于一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一同债务为由需要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进行了一同意思表示,如一同签字、事后追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