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收留行为是无效的
收留行为若不符合以下条件,将被视为无效:
1.行为人需要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理解并承担收留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意思表示需要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收留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
4.收留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完成法定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留行为,均为无效。无效的收留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对于收留行为无效的规定主要涵盖两种状况:
1.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2.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留行为,如收留关系当事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收留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收留行为,均为无效。
3、继子女收留的条件
继子女被收留为养子女,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留人的生爸爸妈妈需要处于离婚状况或一方已死亡。
2.被收留人的生爸爸妈妈一方或双方需要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需要有收留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留人的生爸爸妈妈,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都应明确表示想送养。
5.假如被收留人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需要明确表示想被收留为养子女。
6.被收留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留人就收留子女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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