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参加吗
债权人会议可以有债务人的代表参加。具体来讲: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他们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这是债权人会议的基本构成和运作原则。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可以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不然他们不能行使表决权。
3.债权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债权人会议不只限于债权人参加,还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他们对有关事情有权发表建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债权人会议的开放性和多元性,能够帮助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5.《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债务人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参与权。
2、债权出售未公告债务人是不是有效?
法律快车提醒,债权出售没公告债务人,出售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假如没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内法律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出售公告的必要性,是保障债务人权益的要紧手段。
2.债权出售公告的效力具备两个层面的意义。
(1)对出售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与受叫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出售合同后,如无特殊约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2)不公告对债务人没办法律效力,即假如债权人未公告债务人债权出售事宜,那样该出售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债权出售公告的重要程度,并明确了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