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民法典》过错侵权人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里并未规定汽车贬值损失费。
(一)汽车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予支持。该看法觉得衡量损失时应当先考虑汽车修复后的用法功能,而非以后对汽车买卖带来的影响;第二权利人的汽车是自用汽车,目的在于达成其用价值;最后该汽车经过维修,更换部分零件同时产生旧部件更新之溢价。
(二)事故汽车价格值势必降低,致使权利人合理预期利益减损,故应予支持。该看法释明汽车贬值损失应予支持,同时因为权利人诉求仅依据二手车买卖网等查明贬值损失具体价值,故法院觉得该参考依据不足以证明汽车贬值实质损失,在自由裁量权下支持部分贬值损失费。
(三)汽车贬值损失是实质损失、直接损失,应予支持。该看法表明交通事故导致汽车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并且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了贬值损失的具体价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只列举了四种应当赔偿财产损失的情形,但为应付复杂多变的实质状况,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这四种情形以外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况且支持对汽车贬值损失赔偿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故汽车贬值损失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