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推行。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对管理、农业等范围推行打造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推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行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情、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推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推行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员工;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别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别。法条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