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何时确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前半段: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可知完成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是国内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那样是否完成结婚登记之日即为婚姻关系确立之日?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有时甚至会干扰到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因此值得对此进行剖析。
举办结婚宴会向来是中国传统婚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甚至现在还有一些地方只须举办了结婚宴会即使“结了婚”男女双方就是夫妻了,可以以夫妻关系一同生活,一同养育子女。但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律意识愈加强,不少结婚多年的夫妻为了保障我们的权利会去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就出现了举办结婚宴会与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相隔甚远的问题,那样这样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何时确立?举办结婚宴会后至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获得的财产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后半段: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此处注意一下,虽然《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已废止,但《婚姻法司法讲解(一)》中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是适用的。那样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呢?依据《民法典》,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一)结婚需要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预;(二)婚龄,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假如男女双方先领证再举办结婚宴会,则婚姻关系从领证之日起确立,而假如男女双方先举办结婚宴会后领证,甚至举办结婚宴会多年后再领证的状况下,只须双方举办结婚宴会时符合《民法典》中结婚的实质条件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追溯至双方举办结婚宴会时确立,此种状况下举办结婚宴会后至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获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夫妻一同财产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