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女)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无意间发现其与被告代某某之间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原告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向被告代某某赠与很多财物。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与代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代某某返还财务共计200多万元,并在诉讼期间申请查封了代某某购买的房地产。
法院经审理觉得,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第三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获得原告赞同又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将大额款项赠与被告代某某,事后原告对此也未予追认,第三人张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许某某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第三人张某赠与给被告代某某的款项共计2164797.23元,被告代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具备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遭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日常,张某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侵有老婆的财产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是“不法给付”,赠与行为无效,可依法撤销,应与第三者一同遭到道德谴责。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承担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行为准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