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种类: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一般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一般所称的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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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怎么样认定?
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一般指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法。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含:
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是什么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以承担债务;
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免除;
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
律师补充:
第三人以我们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赞同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没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赞同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原债务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
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假如没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赞同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适合随便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赞同,但只须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倡导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