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不可以退改签,合理吗?2022年6月,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一则普法案例——《网上购物电影票不可以退改签?槐荫法院判决:霸王条约无效!》。
一时间,关于电影票不可以退改签的话题登上各大互联网平台热点榜单,点击量超越1亿。一则小案例为什么引起这样大的社会关注度?1亿点击量又将对电影市场整治整改、健全规则之治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这所有,还要从槐荫区法院受理的一块因电影票退改签引发的行政案件说起。线上购票起纠纷王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平台上没设置退票步骤,王先生立马联系平台客服需要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赞同“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发现,电影城通过与第三方互联网售购票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平台上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只能被迫赞同其“购票后不可以再退票与改签”的格式合同条约后,方能继续在第三方互联网售购票平台上购买该公司电影票。观众投诉需要退改签事件最近已发生多起,电影城均未予退票,且坚持不退不改的建议。市场监管局将互联网平台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根据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6000元。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持了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电影城觉得购票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为第三方互联网售票途径编辑,与其无关,上述行政决定,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公正裁判惠民生槐荫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城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互联网平台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平台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期间产生的商品水平、服务问题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觉得,市场监管局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买家构成交易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买家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买家网上购物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交易关系,买家权益保护法并没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
本案中,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约,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赞同其“购票后不可以再退票与改签”的条约后,方能继续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借助格式条约并借用技术方法强制买卖而限制、排除去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买家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无效条约。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买家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典型引导促进步槐荫区法院觉得,该起纠纷虽小,但却具备典型性,对于普及有关法律常识,提醒市场主体自觉诚信经营,以规则之治引导和促进电影市场健康进步,有肯定警示教育意义。于是,该院在官方公众号“槐法案例”栏目上发布该典型案例,被全国各级媒体转发报道,点击量超1亿。报道引起了中国买家报、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合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看重,其对有关行业发出“拟定退改细节”建议,指出可以参照火车票、机票等退票规则,依据电影票退改签时间的早晚,与对第三销售影响的大小,采取差异化的退改签怎么收费,有条件地允许买家退改签电影票。
现在,国内尚无电影票退改签的具体规则,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曾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公告》,规定各方拟定退改签规则要简化手续、优化步骤,但行业协会发布的公告仅具备指导意义而没办法律强制力,缺少推行细节。槐荫区法院通过发布该典型案例,明确电影城不退不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在规则缺失状况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和引导用途,有力遏制了有关违法行为,引起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看重,推进对行业细节的修订整改,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成效,充分发挥了司法力量护航经济社会健康进步的要紧用途,以规则之治引导和保障电影行业健康兴盛进步。提高意识利和谐在该案中,电影城和互联网平台借助格式条约,并借用技术方法强制买卖而限制、排除买家合法权益行为,不只损害买家利益和企业自己的信誉,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为电影票涉及的金额不大,买家面对“霸王条约”,考虑到与几十块钱的电影票相比,投诉维权本钱高、时间长,大部分选择默默同意。这就使得不少电影院将电影票选择售出后默认不退不改,明显加重了买家负担,导致店大欺客。槐荫区法院最后判决电影城不退不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并通过发布该典型案例,在互联网平台上超1亿点击量,给广大买家上了一堂开放的法治公开课,明确了电影票退改的权责边界,维护了买家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起到了风向标引领用途,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