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刘某与刘某1系姐妹关系。刘某1结婚以后继承其母拆迁房子。后刘某1购买诉争房子并获得不动产权证,马某因病住院同意治疗期间,刘某1将房子供应给刘某。马某觉得刘某1与刘某趁马某住院期间隐瞒其卖房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需要确认房子交易协议无效。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推行的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内《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旨在通过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来体现对恶意通谋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负面评价。
本案中,马某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地产是保障其生活就诊的唯一财产。而刘某1未经马某赞同,私自将是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子供应给刘某,并签订《房子交易协议》。现刘某1过世,刘某亦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购买房子时支付了购房款。故可认定刘某与刘某1的房子交易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刻意隐瞒的情形,损害了刘某1唯一继承人马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子交易协议》无效。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备一同的财产和债务。因此,一方隐瞒另一方将房子供应给姐姐,或许会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
假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将一同所有些房子供应给其姐姐,并且没得到另一方的赞同或者没经过合法的程序,那样该房子交易合同或许会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备一同的财产和债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一同财产。
除此之外,假如夫妻之间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假如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一同财产,或许会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并且或许会对另一方导致损失。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置一同财产时,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议和纠纷,防止出现法律上的问题。
总之,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备一同的财产和债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一同财产。假如夫妻之间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