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倡导债权的过程中,债务人常常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这就涉及到撤销权的问题。
那样债权人遇见如此的情形,怎么样行使撤销权?
1、第一确定债权人是不是具备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债务人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在了解债务人出现了上述影响债权人债权达成的情形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越一年的,撤销权就消灭了。
3、行使撤销权撤销的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规范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债权的达成,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持信用买卖体系。因此撤销权撤销的范围在于债务人转移个人财产的范畴和其债务的范畴。转移的财产,涉及别的人财产的,涉及别的人财产的部分,不可以撤销。撤销的范围也不可以超越其所负债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