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是不是批准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察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假如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手段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定包括的主要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伤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青睐的接触;
3.有必要的并且拥有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一同的住处;
4.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手段。
2、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方法:
1.人身安全保护手段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手段的申请由受害人常常居住地、加害人常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刚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手段申请的提出时间。找法网提醒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状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名字、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肯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维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导致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