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以爸爸妈妈双方协议的数额为主,在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的状况下,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所考量的原因:
a.子女的实质需要,包含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合的教育需要及基本的医疗需要等。
b.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主要指在爸爸妈妈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c.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一般指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质量,可以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予以确定。
应该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并不是是机械根据爸爸妈妈一方月总收入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一种建议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在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简单地以收入的比率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
《中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以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有特殊状况的,可以适合提升或者减少上述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