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办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别人劳动,导致职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使用殴打、胁迫、扣发薪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方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别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律师补充: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规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强迫别人劳动,情节紧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观方面需要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我们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害处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强迫别人劳动。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办法强迫别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