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状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收益,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收益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出售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公司而言,在四种状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需要公司回收其股份的。
国内《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适当的价格回收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收益,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收益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出售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1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以达成股权回收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