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是不是有效,需要依据具体的内容来确定。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需要,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不是稳定的重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应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忠诚协议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打造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可以由双方自愿履行,但不可以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方法予以解决,不可以以此作为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可以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不然协议是无效的。
拓展说明:
夫妻忠诚实质是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以他们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假如一方确实违背忠诚协议,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的一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