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视为感情破裂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他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产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婚烟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起诉至本院需要离婚,本院觉得,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需要离婚的倡导予以准许。
司法实务中,不少法官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倾向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需要亲自参加。有的当事人觉得,只须不参加诉讼程序,法院就没法判决离婚。这是一种错误认知。当事人不去应诉,会致使法院送达困难,开庭周期变长,但不会干扰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人民法院在送达无果的状况下,也可通知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如被告以不出现为由,耍赖或避而不见,结果或许会大失所望。毕竞,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不会没理由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驳回一方的离婚诉求,去维护不想到人民法院陈述建议的另一方。
参考案例:豫1624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