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晚自习放学后,15岁的魏某骑电动自行车携带13岁的弟弟回家,在横穿一条没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幸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魏某多处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别,魏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高某未准时采取制动手段,魏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疏于察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某监护人觉得未成年人不应该担责,且儿子受伤紧急,高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后,魏某诉至徐州铜山法院,需要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要年满16周岁。”本案中魏某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具备过错。依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的汽车状况、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高某承担原告魏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