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法院指定、抽签等方法选定鉴别机构。
2.选定鉴别机构之前,可提前对鉴别机构的资质、能力等进行知道,以免选定鉴别机构后,鉴别机构退回鉴别申请。
3.鉴别机构退回鉴别申请的,可需要人民法院选定其他备选的鉴别机构或者重新选定鉴别机构;人民法院不认可重新选定鉴别机构的,患方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可第三申请医疗损害鉴别。
4.司法鉴别建议是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患方应准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别。
代理律师如觉得仅凭病历资料等文件即可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存在很大风险,应当予以防止。
5依据不同案由,患方代理律师应确定医疗损害鉴别事情,鉴别事情包含:
①诊疗行为是不是存在过错。
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与缘由力大小。
③医疗机构是不是尽到说明义务与获得病人或者病人近亲属书面赞同的义务。
④医疗商品是不是有缺点、该缺点与损害后果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与缘由力大小。
⑤病人损伤残疾程度。
⑥病人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⑦其他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