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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物资管理河南疫情防控期间捐赠物资管理方法是什么?

www.qichewo.com 2025-01-22 行政诉讼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每个人的心,疫情期间大家都在积极献爱心,捐东西给疫情紧急区域,对于一个小小的口罩成为了大家安全的来源,面对势不可挡的疫情大伙都在尽自己之力捐赠物品奉献爱心,为了对抗这次疫情都在努力贡献着我们的一份力量。对于社会捐赠物资河南也出具了有关的公告。

河南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用工作的公告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有关慈善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积极行动,凝聚社会力量,募集款物,动员和招募志愿者,深入社区、车站和交通要道拓展疫情防控和心理关怀,各界爱心人士同舟共济、倾情奉献、共克时艰,积极支持一线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要紧的独特用途。

面对突发的重大疫情,也暴露出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还存在着公信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不好的、关联买卖审察不严、应付突发事件能力欠缺等问题,不可以适应年代进步的需要与公众的愿望,迫切需要大家坚持运使用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规范有序高效拓展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受赠行为。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拓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紧讲话精神,依法规范我省疫情防控慈善募捐行为,引导各方依法有序参与慈善捐赠,切实加大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用,提升用效益,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方法》和《民政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用的公告》(民电〔2020〕17号)需要,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依法有序拓展慈善活动

(一)打造协调机制。依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质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已打造协调机制,提供需要信息,准时有序引导拓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明确由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分配捐赠款物的,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法有序拓展募捐和同意捐赠,主动加大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加大慈善捐赠与需要信息采集,高效用捐赠款物。坚持自愿原则,不能摊派或变相摊派。慈善组织拓展疫情防控募捐或设立疫情防控募捐项目,要符合章程和业务范围,注意评估本机构资源优势和实行能力,确保拓展的有关项目得到有效落实。

(二)规范捐赠途径。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途径进行捐赠,包含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同意捐赠,应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进步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能挪作他用;境外捐赠人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同意捐赠,并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不能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第6号)规定,省民政厅指定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进口物资具备免税资格的受赠人,即河南慈善总会、河南红十字会、河南青少年进步基金会、河南妇女儿童进步基金会等4家单位,不具备接收境外捐赠物资减免关税的机构可以委托省民政厅指定的单位作为受赠人接收捐赠、办理清关和关税减免手续;向湖北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湖北慈善总会、湖北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三)规范公开募捐行为。依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拓展公开募捐,应当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拟定募捐策略,在拓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地方,公布募捐组织名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策略、联系方法、募捐信息查看办法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值守,简化备案步骤,实行在线办理,准时审核办理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公开募捐策略备案,指导其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为应付此次突发疫情,暂没有办理公开募捐策略备案的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应当在拓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或个人基于与这次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目的,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合作,由该慈善组织拓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要准时主动与有疫情防控物资急切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依法有序拓展需要信息发布和公开募捐工作。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平台拓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其提供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四)加大慈善活动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目前,国务院打造了应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保障机制,加大应对防控物资政府保障提供,政府投入力度愈加大。慈善组织应当顺势而变,当令调整我们的角色,从单一为一线医疗卫生机构提提供急防控物资以解决燃眉之急,转向更多元更广泛的慈善项目。一方面,要继续把捐赠的重点放在疫情防控工作急切需要的物资,引导有途径有捐赠医疗防护物资意愿的组织或个人,直接与疫情防控定点医院对接,确保捐赠的物资符合医疗标准和作用与功效,降低无关物资的堆积和非必须的浪费,防止加强医院工作量、减少慈善资源的公益效能。其次,慈善组织应发挥我们的专长,借助自己优势,关心和帮助解决疫情防控定点医院有关医护职员和特殊医护职员家属的餐饮及生活保障等问题,帮助解决贫困人群、残疾人家庭、监护人被隔离的儿童、子女被隔离的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生活困难,与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大夫、劝导员等特殊人群拓展的服务项目,凸显慈善组织的价值。同时,要支持骨干型、枢纽型慈善组织担负起搭建地区慈善平台的功能,打造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提高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迅速精确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防止盲目参与引发的种种乱象。

2、规范捐赠款物同意步骤

(五)依法同意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其他法定受赠人、受益人要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部署下,依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做好捐赠款物的同意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需要,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了解。原则上暂不接收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无关的捐赠物资,不能同意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的捐赠医疗物资。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海关等部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通知2020年第6号)需要,做好省厅指定的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同意疫情防控境外捐赠进口物资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健全捐赠款物同意手续。慈善组织同意大额捐赠时,应当有捐赠人出具的《捐赠意向书》或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类型、数目、作用与功效、出货时间等内容。同意捐赠款物后,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准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目、金额、实物(外币)类型、同意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人匿名或者舍弃同意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有关记录。

(七)严格同意捐赠物资验收。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要对受赠的医用物资、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同意捐赠款物后,依据捐赠协议、款物同意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按需要检验并完成清点,进行财务记账。其中,对同意的捐赠物资,要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指定地址存放,办理好签收手续,进行明细登记。在紧急状况下,对于定向捐赠或经指挥部统一分配的捐赠应对物资,可以引导捐赠人直接与定点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等受益人对接,直接调拨受益人同意验收后出具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事后补开捐赠票据,补录财务记账,但应采集整理好所同意捐赠款物的有关凭证。

3、加大捐赠款物用管理

(八)加大统筹协调。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同意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后,要准时将受赠状况报当地指挥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用法,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当地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密切有关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对不是疫情防控应对物资,要根据募捐策略和捐赠人意愿,依法提出分配建议,报当地指挥部准时妥善安排用。

(九)依法规范用。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应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根据募捐策略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依规用捐赠财产。要通过加大审核捐赠协议、捐赠人和受益人资格等方法,预防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要打造捐赠款物用规范,规范和健全捐赠资金拨付手续、物资发放工作步骤,健全工作台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因特殊缘由难以满足捐赠人意愿的,应准时与捐赠人交流,待获得其赞同后方可用。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原则上不能收取管理成本。不能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十)加快拨付进度。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有效手段,打造迅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需要,主动加大与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准时拟定捐赠款物用计划并对姥爷布,预防捐赠款物积压。无特殊状况,在收到资金或确认物资并办理捐赠手续后,原则上3天之内要将同意到的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分配到受益人,资金拨付至受益人账户,绝不允许迟缓拖延。

(十一)完善发放记录。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放或分配捐赠款物时,应与捐赠人、受益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捐赠人、受益人要出具有关凭据、交接清单等手续,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发放记录,督促受益人打造捐赠款物用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资料和票据凭证管理。

4、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十二)切实认识到位。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与动员能力取决于公信力,公信力取决于准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快捷有效的行动力。信息不透明、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行动迟缓是减损捐赠人爱心的行为。因此,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任何时候都需要将公信力建设摆在第一,打造规范步骤,尽量快捷地将善款善物送达受益人,依法主动准确准时全方位动态地公开信息,畅通监督途径,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面对批评与质疑,要准时回话社会关切。

(十三)规范公开内容。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用详情,包含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具体作用与功效等信息全方位进行公开。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疫情防控拓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明确标识募捐项目为疫情防控,募捐所得和捐赠款物的去向应准时向募捐对象公布,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同意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得款物状况、已经用的募得款物的作用和尚未用的募得款物的用法计划。

(十四)规范公开形式。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法》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站、本组织网站、微博和公众号等形式,至少每3天向社会公示一次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用明细,主动同意社会和公众监督。慈善组织(包含红十字会)通过网络拓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中国”网站和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网络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5、强化捐赠款物监督管理

(十五)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捐赠管理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加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监督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和管理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密切关注涉及慈善捐赠的社会舆情,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打造好舆论环境。

(十六)加大信息统计上报。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需要,打造全省疫情防控捐赠数据统计每天报告规范,加大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用状况的监管。慈善组织应当将自疫情发生以来同意和分配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状况,于每天11时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所统计填报的捐赠数据应当是累计实质接收的款物,不包含意向捐赠款物。全省慈善和红十字会系统拨付的捐赠数据,由第一家接收社会捐赠的单位填报,防止数据重复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当日10时。红十字会系统的统计数据由各地红十字会报省红十字会统一大全,省慈善总会负责公开募捐策略备案的省管慈善组织捐赠数据统计大全,其他省管慈善组织、各省辖市民政部门大全的所辖县(市、区)慈善组织捐赠状况、济源示范区和各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大全本级慈善组织捐赠状况,每天12时前,报送省民政厅大全后上报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填报单位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因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懈怠,导致错报、虚报、瞒报、漏报、不按时报送等状况,省民政厅将予以通报,导致紧急后果的,严肃追责。

(十七)落实慈善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管理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行为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没有进行公开募捐策略备案拓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拓展募捐活动等违法行为。疫情防控结束后,要指导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收入支出状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十八)同意审计监督。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审计已列入国家审计署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审计作为要紧任务安排部署,将专项审计纳入慈善组织年报监督检查的内容。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其他受赠人要完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档案资料和有关单据凭证,健全捐赠款物同意和用管理手续,自觉同意专项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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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知识 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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