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实行人张某与被实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经查看,赵某名下无财产可供实行,但其配偶李某名下的房地产系结婚以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地产。李某觉得,其不是实行案件的当事人,遂提起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的异议。经形式审察,房子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该实行异议案件裁定暂停对案涉房地产的实行。张某不服该裁定,遂提起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对该房地产的实行。
法院判决:案涉房子系赵某、李某结婚以后购买,购买时登记在赵某名下,案件成讼后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由此认定该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在依法保障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予以实行,故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地产实行。该判决经二审保持。
律师说法: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准时公告被实行人配偶。1.被实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子,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实行人财产予以实行,另一半返还被实行人配偶。2.被实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实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的异议倡导暂停实行。若法院裁定暂停实行,申请实行人有权提起许可实行之诉进行实体审察。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实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实行标的的异议之诉倡导救济。若对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实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如上可见,析产诉讼程序繁琐。实践中涉及夫妻一同财产实行案件数目海量,全部以此程序处置,将很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及司法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