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范。农村土地包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四荒”地、养殖水面、自留地、机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方法:
一是家庭承包方法经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打造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家庭承包方法一般根据“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免费获得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嫁入妇女、新生婴儿,还是外出务工职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地不止是农户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存活保障和其在集体土地上享有承包权的体现,带有肯定的集体福利性质。
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经营权,这是针对不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法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经营,是荒地的市场化借助方法,因为这种土地本身农业生产价值偏低,没办法依赖家庭承包的方法加以借助或分配给家庭进行承包,为汇集社会资本,对其开发借助,提升土地的借助价值,所以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承包。“四荒”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应该注意的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需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承包。
1.土地承包收益是遗产
在各类土地承包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收益,依法是其遗产,也是实践中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讲解(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髦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据此,承包生活前对土地所投入的资金、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等,也应当是承包人的财产,其价额作为遗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对此问题的判断,应当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考量,并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承包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关系不变,其他成员以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非承包户成员不可以基于继承权倡导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然会与农村集体土地规范保障“每人有份”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同时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故农户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一同共有关系,部分成员死亡的,其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一同共有些规则进行调整,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因农户已没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消灭而丧失,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没有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
3.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在国内法律上也存在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据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权倡导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如果考虑种植树木的收益周期长,承包期相对也较长,故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以其他方法承包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外,还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其他方法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主体没身份限制,承包标的不具备社会保障性,发包方法呈现市场化属性,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它从原有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中剥离,也是对此种承包方法主体平等性、权利配置市场性、权益财产性的尊重,因此,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