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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的保全问题

www.kislmq.com 2025-01-19 法律综合

保证金是期货买卖者根据规定的规范缴纳,用于结算和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资金,具备担保用途。在这里大家把保证金区别为两种状况:一种是结算筹备金,这是会员为了买卖、结算在期货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筹备的资金,是没被合约占用的部分,这里强调的是,该笔资金事实上是期货企业的财产,但根据买卖规章和规则的需要势必存放于期货交易平台,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控制买卖风险。这部分资金,不能被挪用或者擅自处分。另一种是买卖保证金,是会员在期货交易平台结算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经被合约占用的部分,这里要明确的是,该部分保证金事实上是顾客的保证金,是已经通过买卖被合约占用的那一部分,其财产权是顾客,并不是交易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依据保证金的权属性质与依据期货买卖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平台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是会员所有;期货公司向顾客收取的保证金是顾客所有,期货公司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顾客向期货交易平台交存保证金、进行买卖外,严禁挪作他用。对于如此的规定,应当觉得保证金的权属划分是了解的,没争议的,买卖保证金是顾客所有,结算筹备金是期货公司所有。审判实践中,法院就是由于发现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平台有自有财产与保证金混同的状况,因此,保全和实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假如一味的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划拨了期货交易平台和期货公司收取的会员或者顾客的保证金部分,则势必损害到期货公司和顾客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期货买卖秩序的正常运转。而且一旦放纵了司法机关不分清财产权属、财产性质而进行司法实行的不规范行为,同样会致使司法审判和实行工作的违法和无序性,这对于司法审判维护正常的买卖秩序,调节和保障市场买卖关系的司法权能是不相吻合的。新的司法讲解正是出于如此的目的对保证金、结算筹备金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期货买卖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理解,期货公司除同意顾客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外,不能从事自营业务,因而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平台交纳的买卖保证金实质就是顾客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是顾客用来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资金,期货交易平台和期货公司当然不能挪用。只有当出现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期货交易平台或者期货公司才有权处分顾客的资金,期货公司以我们的名义为顾客从事期货买卖,需要根据顾客的指令行事,最后结果由顾客承担。顾客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买卖环节上看,其所有权是没发生转移的,只能觉得买卖亏损时,保证金相应的降低,当顾客出现违规操作时,期货交易平台与期货公司依职权均可相应的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顾客的期货合约、持仓作出处置,势必影响到该保证金的处置。假如把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平台交纳的买卖保证金视为期货公司所有,就势必意味着期货公司作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对这部分财产采取强制手段,如此就会风险到参与期货买卖的顾客的利益,而这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条例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这会让期货投资者对期货市场失去安全感,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在具体处置保证金账户资金的顺序上,应当注意:

1、因期货合约履行而产生的成本,与因违约责任承担而产生的成本,包含平仓亏损、强制平仓亏损、手续费、违约罚款、迟延利息等成本的清偿,处于优先的地位。该优先权事实上也是从维护期货买卖市场的安全、健康存续来考虑的,这是有效预防违约风险的首要条件和基础,《日本产品交易平台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该优先权,国内在期货买卖立法中也应该考虑如此的规定;2、在债务人所有些期货合约已经清算了结将来,假如顾客或者会员对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平台仍负有因期货买卖产生的债务,或者交易平台章程所需要的债务时,比如拖欠交易平台席位费、年费等成本的,只须保证金账户中仍有资金余额,即应当满足优先偿还上述债务;3、在清偿完毕因期货买卖产生的债务将来,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产生法定的实行优先效力,最早申请强制实行的当事人,自然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Tags: 证券法 期货 期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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